長春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長春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存入政府指定專戶,并接受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長春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凡已經享受過福利分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長春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己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長春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長春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按原價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