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房產證 這類住房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不允許對外銷售,沒有法律保證。也就是說,購買這樣的房子拿不到國家發給的產權證。這是由國家的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質所決定的。 (二)拆遷難補償 除了不能辦理房產證外,那些“便宜房”實際上屬于違章建筑,如果被拆除,業主也不會得到拆遷安置補償。 (三)質量難保證 房屋質量沒人監督,一些開發商為賺錢會偷工減料,存在安全隱患。這類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開發,除了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以外,入住后的物業管理也極容易出現問題。 (四)配套不完善 這些房子幾乎都沒有暖氣、天然氣等配套設施。而且將來一旦出現糾紛,可能連水電都沒有。 (五)遺贈也麻煩 由于缺乏產權,未來在遺產繼承時也會遇到許多麻煩。借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名義,是“小產權房”目前普遍的運作模式,具有打擦邊球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