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計征。
房產余值=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一般為10%~30%)]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 “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2)房產原值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一般來說房屋的設計費、樓梯、地下水井只要計入房產原值都應交納房產稅,而室內安裝的窗簾一般不計入房產原值。
(3)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
(4)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應以房產余值計算計征房產稅。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一般是按季預繳,每季在第二月計提,在季末交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產稅的征收范圍:
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地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圍墻、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室內游泳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