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讓人收取的政府放棄若干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幣或其他物品及權利折合成貨幣的補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存量房屋轉讓后改變用途為商業、旅游、娛樂、金額、服務業等用地的,受讓方須向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標準是按照土地等級、土地用途、建筑容積率來確定的,它相當于外商投資企業5年的土地使用費,其具體計算公式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面積x5年土地使用費x容積率系數。 其中,容積率系數在1.8以內(包括1.8)的,按100%計算;超過l.8的部分,按50%計算。如果原出讓土地并不改變用途的,則毋須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一律全額繳入國庫,實行中央和地方3:7比例劃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