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合同也稱“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委托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 依現行合同法,物業管理合同[1] 系無名合同之一種,其主要規范的是物業管理關系雙方當事人就特定物業的管理事項而合意設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物業管理合同的大量出現是中國實行住房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必然產物。然而,一方面生活中物業管理關系日益增多,物業管理合同大量出現,另一方面,理論界和現行立法并沒有對物業管理合同的特殊性有足夠的認識、進行系統的規制,這直接導致了現實生活中大量物業管理糾紛的出現和難以解決。擬就對物業管理合同的屬性進行分析,區分其與民法中的相似制度,并就物業管理合同的法律規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應有的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