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您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與保安服務合同均不屬于上述應稅憑證范圍內,不需繳納印花稅。 對于傭金合同,則應根據《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進行處理:“十四、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否屬于應稅憑證?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