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吉林市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吉林市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吉林市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吉林市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吉林市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吉林市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