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惠和支持政策 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2、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4、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5、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6、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二、建設管理 1、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2、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3、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4、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干建筑企業的積極作用。 5、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6、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7、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三、價格管理 1、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2、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3、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4、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四、準入和退出管理 1、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2、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3、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注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5、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通知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6、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7、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8、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9、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0、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五、 監督管理 1、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2、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3、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