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惠政策 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每年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20%,且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2)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一律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征得相關企業同意后,可按下限減半計收。 (3)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并提前規劃同步建設。 (4)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貨款,并享受規定的金融優惠政策及稅收優惠政策。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住房建設管理 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采取政府集中統建和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兩種方式進行。 2、政府集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建設主管部門直接組織建設。 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由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物價等主管部門在區域適宜的商品住房項目中,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比例。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建設工期、質量要求、供應價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業管理等事項。 3、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合同管理制度,開發建設單位要與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簽訂建設項目合同書。在項目達到預售條件后,將房源情況(包括地點、戶型、面積、套數、房號等)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由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向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開具《購房通知》,開發建設單位見《購房通知》預售。 4、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5、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6、物價部門要加強成本監管。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政府核定的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政府統建的經濟適用住房以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銷售,商品房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合同約定價格銷售。 三、申請與審核 1、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當地城鎮戶籍,申請人需取得當地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審核時統計部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數據確定)。 (3)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 (4)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女滿28周歲、男滿30周歲的單身者,單親家庭(夫妻離異滿3年)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政府引進人才,一、二級重度殘疾人,烈軍屬,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轉人員,騰退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優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2、 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3、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標準,由當地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4、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 (1)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勞動收入; (2)出租或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3)接受繼承、贈予的收入、銀行存款的本息收入、有價證券及分紅或交易收入、彩票中獎收入等; (4)離退休費、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撫恤救濟費; (5)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6)各種安置、補償費; (7)其它應計入的收入。 5、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實際發生數核定,以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核定蓋章為準。 (1)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家庭成員屬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3)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會(村委)確認后,提供給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 稅務、勞動保障、工商、民政、工會、公安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關工作。 6、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申購家庭現住房面積的計算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需經專業測繪機構測量核準住房面積。 申購家庭在發布申報通知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處置私有住房行為。 7、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 (1)《晉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 (2)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一起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復印件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校對無誤后,由收件人簽字蓋章; (3)家庭住房情況證明。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兩地居委會(村委)均出具證明;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供單位住房證明; (4)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5)符合本辦法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申請人,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其他證明材料。 8、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采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縣(市、區)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 (1)申請:申請人在申報通知公布之日起1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到戶籍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領取《晉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申請人如實填寫后,報工作單位初審,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其所填內容認真組織評議,無異議的,予以蓋章證明;再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村委)組織評議,居委會(村委)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無異議的,予以蓋章證明。 無工作單位的,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村委)組織評議,居委會(村委)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蓋章證明。 申請人應隨表提供第十九條所述材料。 (2)初審:申請人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張榜公示7天,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無異議后,簽署審核意見,報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城區范圍內的申報家庭,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審核后,按歸屬分別報送市建設局、開發區、城區、澤州縣建設局。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通過審核材料、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 (3)復審和備案: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在新聞媒體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建立住房需求檔案。 市區范圍內的申報家庭,縣級建設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將審核合格家庭資料,報市建設局審查,市建設局會同市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核合格的在新聞媒體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建立住房需求檔案。 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審核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9、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分類排序輪候方式供應。按照家庭收入水平、申請人年齡、住房困難程度、家庭成員數量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公開搖號排序輪候。 排序輪候方案由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示。符合本辦法規定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參與輪候。 10、搖號工作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監察部門、公證部門、申購人代表和新聞媒體監督下進行。 搖號地點在適宜的場所實施,實行現場公證。搖號工作邀請部分申購家庭代表、監察部門、新聞媒體參與監督。申購家庭代表采取自愿報名的方式,在報名人員中隨機產生,人數限定在10人以內。 搖號基本步驟: (1)主持人宣布現場紀律、申購名單和可供房源及計算機搖號規則; (2)由工作人員隨機搖出排序名單; (3)按排序先后確定當年購房對象; (4)公證部門對整個搖號過程和結果予以公證; (5)搖號確定的排序名單及購買人名單在報紙上予以公布。 11、 按排序輪候方式確定的購房家庭,統一發放《晉城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核準通知書》(以下簡稱《核準通知書》),當年未購買住房的排序家庭,下年需重新申報,仍符合條件的在排序輪候時優先。 12、搖號確定的購房家庭,憑《核準通知書》按搖號順序,根據公布的房源在規定時間內選擇適當住房,簽訂購房合同和辦理付款等有關手續。 13、選房時盲人、下肢殘疾者、老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可優先選購低層住房。 14、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按照規定的標準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15、 經濟適用住房采取三種供應方式。一是有購買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二是供應“產權共有型”經濟適用住房,讓購買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通過部分購買、部分租賃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應“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讓無力購買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通過租賃方式享受保障。 “產權共有型”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產權比例及供應對象標準,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確定;“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低保家庭。住房供應數量不超過當年供應經濟適用住房總量的1%,申請家庭數量超過供應數量時,通過搖號方式確定。此類房屋建設費用由政府先行墊支,申請家庭按合同約定付清款項后,再將資金回籠。 16、經濟適用住房辦理權屬登記,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四、退出機制 1、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規范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家庭檔案,定期檢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變化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資格。 2、列入選房公告范圍的家庭,如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買,其《核準通知書》作廢,且自當期選房開始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購。 3、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未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滿5年后上市交易轉讓,必須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也可向政府交納規定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4、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由政府回購: (1)購買其它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經批準由政府回購。 回購價格由物價部門按照原價格并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上述規定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5、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繼續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收購資金由當地政府先行墊支,售后回籠資金。 五、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1、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2、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土地或新購買土地集資合作建房。黨政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3、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由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組織建設。市區范圍內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由市建設局負責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建筑面積和套數依據持有《核準通知書》的數量確定。 4、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并取得《核準通知書》的家庭出售。 5、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按受當地財政、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六、 監督管理 1、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定期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管,發現購房人轉讓、出租、交換、抵押等行為的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按合同約定收回。 2、 建設、國土資源、物價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以下行為依據各自職責,分別進行處罰或處理: (1)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局依法進行處罰。 (2)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管理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物價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3)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改為普通商品房建設及銷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3、按第三十九條規定,收回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5年內不得再次申購。 4、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家庭,要在媒體通報;已經審核的取消其資格,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退回所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補交房款并賠償損失。 5、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對相關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等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