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籍,申請人需取得當地城鎮戶籍時間滿1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審核時統計部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數據確定)。家庭資產低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資產標準。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夫妻離異滿3年的單親家庭;年滿35周歲的獨身者。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政府引進人才,烈軍屬,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轉人員,一、二級重度殘疾人,騰退承租當地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優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 (一)扣除交納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二)住房公積金單位交存部分; (三)經營性收入;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五)接受繼承、贈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價證券分紅及交易收入,彩票中獎收入等;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七)各種經濟補償費; (八)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實際發生數核定,以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核定蓋章為準。 (一)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二)家庭成員屬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三)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確認后,提供給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 稅務、勞動保障、工商、民政、工會、公安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關工作。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申購家庭現住房面積的計算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需經專業測繪機構測量核準住房面積。 申購家庭在發布申報通知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處置私有住房行為。 申請人應如實申報家庭資產,包括實物資產和貨幣資產(包括有價證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債權、儲蓄性保險本金、投資本金等),由審核機構調查評估確定。家庭資產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晉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一起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校對無誤后退還原件,復印件由收件人簽字蓋章; (三)家庭住房情況證明。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兩地居委會(村委會)均出具證明;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供單位住房證明; (四)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五)符合本辦法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申請人,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其他證明材料。 |